申请人:芬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汪荻桐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6日对第52137120号“Lazy Fend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作为奢侈品品牌行业的著名公司,申请人“FENDI/芬迪”系列商标已经通过长期广泛宣传和使用,已在中国市场上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为“手提包、服装”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应受到特殊保护。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8472588号“FEND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刻意抄袭和摹仿,其注册和使用会损害申请人作为驰名商标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并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百科及百度搜索关于“FENDI/芬迪”介绍及相关信息;360个人图书馆关于全球19大奢侈品品牌在中国开店数目的介绍;互联网搜索的证据保全公证书;产品页面打印件;检索报告;裁定书、决定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4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9月7日被我局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为申请人名下在先有效注册商标,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
我局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相关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我国《商标法》具体条文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当事人理由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审理如下:
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字母“Lazy Fendy”与引证商标字母“FENDI”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信息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信息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考虑到申请人“FENDI”系列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并存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性联想,进而混淆服务来源,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进行保护时对申请人“FENDI/芬迪”商标的知名度已有考虑,并支持了申请人的评审请求,在此前提下,本案无需再对申请人“FENDI/芬迪”商标是否构成为公众知晓的商标及是否给与特别保护作出评述。
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鉴于我局已适用其他条款保护申请人权利,对申请人该理由我局不再评述。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另,申请人所提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所提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