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粤高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黄秀宽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21日对第31558832号“绿品宅配”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9288036号、第23514645号、第23512980号、第23513456号“尚品宅配”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引证商标一在家具商品上已达到驰名程度,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一为家具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已经驰名的“尚品宅配”商标摹仿,损害申请人利益。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傍名牌”、“搭便车”的主观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百度百科介绍资料及关联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2.申请人及“尚品宅配”商标所获荣誉证明文件;
3.“尚品宅配”商标2004年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的相关文件;
4.关于“尚品宅配”商标广告宣传情况的证明文件;
5.2012-2018年度“尚品宅配”牌家具销售区域、销量、销售额、税收、行业排名的相关证据材料;
6.“尚品宅配”商标实质已达到驰名程度的其他证明文件;
7.在先决定;
8.网络搜索结果;
9.被申请人企业信息、申请人分店与被申请人距离查询结果;
10.其他相关证据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6月12日申请注册,初步审定并公告后,经异议决定于2020年8月7日核准注册在第20类镜子(玻璃镜)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引证商标一至四在第20类镜子(玻璃镜)等商品上已经核准注册,上述商标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关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一、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绿品宅配”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尚品宅配”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含义并无明显区分,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镜子(玻璃镜)、展示板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镜子(玻璃镜)、家具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具有密切关联,考虑到申请人“尚品宅配”商标在家具商品上的知名度,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三、争议商标本身未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