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鑫锋涂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三涛涂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云翼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08日对第55032416号“三涛中原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已注册“中原红”商标,并具有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2765816号“中原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高度近似,其注册使用会淡化申请人商标的显著性,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三、被申请人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以不正当手段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引证商标具体信息查询单;
2、申请人企业产品报告及产品外观图片;
3、申请人所获荣誉证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独创,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二、争议商标未损害他人的在先权利,并非复制、摹仿申请人商标,不具有主观恶意,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申请人提出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无事实依据,争议商标的注册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类底漆、装饰用喷涂式涂料、涂料(油漆)、喷漆、漆稀释剂、油漆、防火漆、刷墙粉(水性涂料)、清漆、木材涂料(油漆)商品上。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所有,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类着色剂、颜料等商品上,现为在先有效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我局认为:一、争议商标由中文“三涛中原红”构成,其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底漆、油漆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油漆、清漆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三、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反对争议商标注册并无相应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