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州博阳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308904号“伙星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657870号“火星人”商标、第8808480号“火星人”商标近、第5047841号“火星人”商标、第15090594号“火星人”商标、第14965589号“火星人”商标、第46863030号“火星人”商标、第37446495号“火星人”商标、第8763401号“火星人”商标、第12679002号“火星人 MARSSENGER M”商标、第8759752号“火星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驳回复审决定书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伙星人”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十中文“火星人”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煤气灯罩、燃气炉、暖气片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引证商标二虽期满未满一年,但其期满与否对本案的审理结果并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