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奥普特鲁蒙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918648号“OPTILUM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22568700号“OPTILUM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正处于无效宣告中,权利状态不明确。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的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无效宣告理由及证据材料;产品图片;产品的测试报告、合规证书及翻译;订单及翻译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设计形式等方面几近相同,二者同时使用在灯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