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泉州有元氢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83399号“有元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684983号“大有元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已注销,且未对引证商标一作出处分。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已注销,且未对引证商标一作出处分,故我局合理推定目前引证商标一未实际使用。申请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应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42338号“博远及图”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可以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