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BRUDER IP PTY LTD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36710号“BRUD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认为,第15945604号“BRUD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已于2019年1月29日注销,其未对引证商标作出处分,我局合理推定目前该引证商标未实际使用,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应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