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偈盛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博导聚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10222号“赖家偈盛酒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同类别上的防御性保护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68760号“赖”商标、第1768762号“赖及图”商标、第9004689号“赖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赖家偈盛酒号”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三中文部分“赖”,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等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各引证商标相混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