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63772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G1637724

阅读:130473 2023-03-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CARBONSCAPE LIMITED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377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441806号“HEXAG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

  申请人:CARBONSCAPE LIMITED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377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441806号“HEXAG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并存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官网简介及简要摘译;中国专利申请详情;国方软件4015群组分类截图;引证商标注册人概览和大中华区手册;商标档案;驳回复审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图形与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材料处理,即将有机材料和/或生物质转化为生物化学品等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称申请商标指定颜色,但即使其指定颜色亦未增加与引证商标的可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0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1日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163772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G163772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25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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