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蔡志军
委托代理人:广东百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64046号“客庭 KET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62912564号“庭客TINGK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对申请人第12190047号商标提起撤三申请,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经过长期的深入研究,反复斟酌,最终确定的商标名称,与引证商标并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混淆。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投入了诸多的人力、物力、财力。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名下“客庭”商标的系列商标,具有合法来源。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第12190047号商标档案;引证商标所有人企业信息截图;撤三通知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中文“客庭”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的中文部分“庭客”仅文字排序不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饭店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