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巢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95690号“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26174A号图形商标、第20709387号图形商标、第11961745号图形商标、第33202232号“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至四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二、三已被撤销。申请商标经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并存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页、官网信息打印页、媒体报道、好评截图、搜索结果、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三、四所有人企业信用信息打印件、撤销申请决定书、引证商标三网站信息打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为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构图元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上述商标使用在移动电话用可下载应用软件(用于为各种宠物食品、宠物用品、宠物药品和宠物配件提供零售、药房和订购服务)等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四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四相混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鉴于引证商标一、二撤销决定尚未生效,但其生效与否对本案的审理结论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