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粮我买网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74546号“我形 Fitbod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725164号“Fix Body”商标、第32725163号“Fix Bod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很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且由申请人最早注册及推广使用,早在引证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已对“我形 Fitbody”商标在第30类的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取得了在先商标权,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注册的“我形 Fitbody”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主营网站的详细介绍、商标注册档案、产品部分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字母部分“Fitbody”与引证商标一、二“Fix Body”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糖、冻酸奶(冰冻甜点)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各引证商标相混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