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绝地求生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大玩家动漫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理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绝地求生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大玩家动漫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01期《商标公告》第26281677号“绝地求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绝地求生”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游戏器具;玩具;游戏机;棋;智能玩具;积木(玩具);健美器;体育活动用球;玩具手表;玩具模型”,申请日期为2017年9月7日。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网络报道、官方网站介绍、游戏平台报道等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与之类似商品上于中国大陆地区在先使用“绝地求生”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的“绝地求生”商标,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6281677号“绝地求生”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