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食知乎 29197890

阅读:159340 2020-03-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北京智者天下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家瑞 异议人北京智者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家瑞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8期《商标公告》第29197890号“食知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

  异议人:北京智者天下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家瑞

  异议人北京智者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家瑞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8期《商标公告》第29197890号“食知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食知乎”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厅;咖啡馆;茶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饭店;酒吧服务;流动饮食供应;自助餐厅;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养老院”。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346437号“知乎”、第14346018号“知乎”、第9172343号“知乎”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包括第30、32、35类“面包干;元宵;啤酒;饮料香精;广告;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特点、服务的内容形式等方面均有所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虽然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192742号“知乎”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但是被异议商标与该引证商标的首字不同,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和整体外观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其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197890号“食知乎”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食知乎 2919789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2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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