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黑龙江众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智义信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黑龙江众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8期《商标公告》第29393498号“暖卫滋猴菇米稀”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暖卫滋猴菇米稀”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米粉糊;燕麦食品;谷类制品;方便米饭;面条;茶;糖果;咖啡饮料;蜂蜜;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668453号“米稀”、第13055691号“猴姑”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的“茶;蜂蜜;燕麦食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功能用途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暖卫滋猴菇米稀”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猴姑”、“米稀”的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分,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393498号“暖卫滋猴菇米稀”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