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伊织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宇群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宋彬
委托代理人:保定市国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伊织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宋彬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00期《商标公告》第26118278号“伊织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伊织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纺织织物;纺织品制壁挂;纺织品毛巾;纺织品餐巾;浴巾;毛巾被;枕巾;婴儿用睡袋;家具遮盖物;纺织品制马桶盖罩”,申请日期为2017年8月29日。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异议人公司网页截图、异议人公司在线商城网页截图等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于中国大陆地区,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与之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伊织及图”商标和“伊织”商号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异议人亦未提供其创作“伊织及图”美术作品的证据。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抄袭、摹仿、抢注其在先使用的“伊织及图”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和著作权,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其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6118278号“伊织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