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北京匠天下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创商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每时宏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豫商德信品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匠天下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每时宏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0期《商标公告》第29468064号“匠天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匠天下”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学校(教育)、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等。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匠天下”商标,并在本案中提交了合作协议、“匠天下中日餐饮”公众号文章、活动现场图片等证据。但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异议人已将与“匠天下”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证据不足。被异议商标未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易对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故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468064号“匠天下”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