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雅萌 28034612

阅读:95162 2020-03-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雅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立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青岛春野大生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雅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雅门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青岛春野大生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3期《商标公告》第28034612号“雅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

  异议人:雅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立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青岛春野大生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雅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雅门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青岛春野大生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3期《商标公告》第28034612号“雅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雅萌”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医疗保健;整形外科;芳香疗法;疗养院;饮食营养指导;美容服务;理发;按摩;化妆师服务;宠物清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010088号“雅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健美按摩设备;按摩器械;振动按摩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形式等方面均有所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或与之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雅萌”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引证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8034612号“雅萌”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雅萌 2803461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2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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