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华信(北京)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云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华信(北京)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原名称:华信(北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02期《商标公告》第26423557号“华信幸福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华信幸福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金融管理;抵押贷款;融资租赁;担保;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金融信息;金融咨询;金融贷款;融资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331654号“华夏幸福”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分期付款的贷款;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担保”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内容形式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由被异议人商号“华信”和汉字“幸福”组合图形而成,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华夏幸福”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和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区别,可以区分,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模仿、抢注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其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6423557号“华信幸福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