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华信幸福及图 26423557

阅读:149665 2020-03-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华信(北京)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云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华信(北京)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原名称:华信(北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02期《商标公告》第26423557号“华信幸福及图”商标提出异…

  异议人: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华信(北京)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云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华信(北京)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原名称:华信(北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02期《商标公告》第26423557号“华信幸福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华信幸福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金融管理;抵押贷款;融资租赁;担保;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金融信息;金融咨询;金融贷款;融资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331654号“华夏幸福”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分期付款的贷款;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担保”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内容形式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由被异议人商号“华信”和汉字“幸福”组合图形而成,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华夏幸福”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和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区别,可以区分,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模仿、抢注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其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6423557号“华信幸福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华信幸福及图 2642355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2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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