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普罗塞克原产地控制指定保护财团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璀璨美容连锁有限公司
异议人普罗塞克原产地控制指定保护财团对被异议人北京璀璨美容连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7期《商标公告》第26722120号“普洛丝珂 PROSECC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普洛丝珂 PROSECC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洁精”。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449281号“普罗塞克”、在先申请的第15449282号“PROSECCO”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葡萄酒”。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PROSECCO”、“普罗塞克”为地理标志,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产区产生混淆误认,违反《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相关规定。但被异议商标中不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名称,且“PROSECCO”、“普罗塞克”并非地名,而是一种葡萄酒的名称。该名称虽受原产地名称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葡萄酒”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被异议商标注册及使用不易使公众对指定商品的产区等特点产生误认。故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证据不足。被异议商标本身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6722120号“普洛丝珂 PROSECC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