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安徽优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百润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宁市首鲜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徽优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宁市首鲜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2期《商标公告》第29939544号“菜递巴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菜递巴巴”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活动物、活鱼、新鲜水果”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487049号“菜递”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糖、蜂蜜”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材料、加工工艺、销售渠道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但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异议人已将与“菜递巴巴”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异议人该异议理由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939544号“菜递巴巴”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