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耀充 30503434

阅读:60935 2020-03-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耀充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喵创广告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浙江华耀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耀充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华耀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3期《商标公告》第30503434号“耀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

  异议人:耀充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喵创广告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浙江华耀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耀充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华耀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3期《商标公告》第30503434号“耀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耀充”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便携式媒体播放器;音频视频接收器;自动广告机;投币计数启动设备用机械装置;电站自动化装置;电动运载工具用充电站;电池充电器;配电箱(电);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条形码读出器”。异议人引证的第30650090号“耀充”商标申请日期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不构成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与之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耀充”商标和商号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抄袭、摹仿、抢注其在先使用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其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503434号“耀充”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耀充 3050343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2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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