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章海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元问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364573号“完美超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580400号“完美孕育WANMEIYUNY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7167073号“完美社区完美世界 PERFECT WORL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5486348号“完美PERFEC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147416号“完美音乐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8279790号“完美校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3923759号“完美PERFEC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6115263号“完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8147411号“完美网络电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3177873号“完美钻石俱乐部PERFECT DIAMOND CLU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43183968号“完美PERFEC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47163558号“完美家园 完美世界 PERFECT WORL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46986769号“完美账号 完美世界PERFECT WORL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三现在异议程序中。
2、引证商标十二已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十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一、申请商标“完美超模”整体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商标“完美超模”使用在其指定的“安排选美竞赛;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等服务上,相关公众易将其理解为对服务内容等特点的描述,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