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海金驰晨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唐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05859号“金驰晨辉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金驰晨辉及图”整体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60525号“JING YU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476003号“君信达科技JUNXINDA TE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092258号“君卓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224354号“J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