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美仑美墅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敢揽标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65948号“美仑美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804990号“美仑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133842号“美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774136号“美仑美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4061903号“美仑美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019332号“美仑集团MEILUN 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1、引证商标三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2年9月27日第1809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五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2年9月27日第1809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五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美仑美墅”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易使相关公众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器的安装和修理;电梯安装和修理;建筑咨询;照明设备的安装和修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电梯安装和修理、建筑施工监督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保养;室内装潢修理;贴墙纸;室内装潢;室内外油漆;安装门窗”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服务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家具保养;室内装潢修理;贴墙纸;室内装潢;室内外油漆;安装门窗”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器的安装和修理;电梯安装和修理;建筑咨询;照明设备的安装和修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