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文礼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51625号“金鹅平香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61429号、第27869062号、第13393166号、第54807204号、第4061425号、第19928850号、第4061427号、第4493295号、第4243780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完全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注册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产品检测报告;报刊报道;销售合同及小票等电子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在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