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枢整合医疗管理(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珠拉沃(徐州)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65418号“中枢整合ZHONGSHUZHENGH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176638号“中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为了表达企业与众不同的经营理念,表达的是一种态度,并没有直接表达服务内容等特点。在先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实际使用图片、类似商标档案等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枢整合ZHONGSHUZHENGHE”,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诊所服务;医疗按摩;医院;理疗;医疗护理;远程医学服务;治疗服务;语言障碍治疗;保健咨询;康复中心”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远程医学服务等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实际使用图片未体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