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5113275号“古城趣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古城趣皿 65113275

阅读:35601 2023-03-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陆树勉 委托代理人:北京同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113275号“古城趣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41300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目前处于无效宣告中,其商标权利待定。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力确定再审理本案,并核准申请商…

  申请人:陆树勉

  委托代理人:北京同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113275号“古城趣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41300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目前处于无效宣告中,其商标权利待定。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力确定再审理本案,并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古城趣皿品牌店淘宝网站截图电子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饮用器皿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古城趣皿”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基本相同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的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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