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贾丽华
委托代理人:南京众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83130号“白雪说财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商标,具备显著性。申请商标中虽含有烈士姓名“白雪”,但标志本身有其他含义,不会使相关公众与烈士姓名产生联系,不会损害烈士荣誉和公众爱国情怀。已有大量含有“白雪”文字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白雪”部分区域重点情况查询;中华英烈网以“白雪”为姓名搜索结果;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证据等电子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白雪”,经中华英烈网查询显示,“白雪”为我国英烈,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服务上,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