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连云港徐海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962492号“徐海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已经具有显著性特征,并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决定书;发票电子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植物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