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金泽瑞医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广成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76546号“金泽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146605号“泽瑞笔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作为整体并未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金泽瑞”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可区分,两商标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来源于申请人字号,其整体上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