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永安世达科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鲁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565027号“奥纳 Honor”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8099号决定,于2022年08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鲁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登记证明、荣誉证明、许可合同、药品质量购销协议、经公证的销售合同及发票(安神口服液)、发货单、包装实物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人用药”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1.人用药;2.原料药;3.中药成药;4.医药制剂”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培养细菌用的溶剂;2.牙用光洁剂;3.驱虫用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原第3565027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我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没有经过质证,不能作为有效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中国大陆使用复审商标的事实。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答辩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大量使用证据,上述证据合法、真实、有效。复审商标已在产品流通和销售过程中发挥了商标的识别作用,申请人为了相关商标的申请,恶意申请撤销争议商标。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买卖合同、发货单、发票。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的卷宗,被申请人在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编号续前):
2、企业集团登记证及证明;
3、获得的相关荣誉证明;
4、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5、药品质量购销协议;
6、买卖合同、发货单、发票及公证书;
7、药品包装盒实物。
申请人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部分证据和复审商标无关,不能证明复审商标进入市场流通阶段,发票上并未出现复审商标,相关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综上,请求审查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裁定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质证证据:申请人购入“安神补脑液”产品包装实物。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鲁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5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人用药”等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25年7月13日。现名义已变更为鲁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案申请人于2021年11月9日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我局经审理决定复审商标在“人用药;原料药;中药成药;医药制剂”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培养细菌用的溶剂;牙用光洁剂;驱虫用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
2、经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可知,鲁南新时代医药有限公司股东包含被申请人及被许可人。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归纳为:被申请人于2018年11月9日至2021年11月8日期间是否在“人用药;原料药;中药成药;医药制剂”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鉴于本案涉及的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
具体到本案,证据2、3尚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情况。证据7为自制证据,形成时间难以确定。
证据4为被申请人许可鲁南厚普制药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但单纯的许可系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的真实使用,被许可人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需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证据5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但尚可以证明被许可人与鲁南新时代医药有限公司具有合作关系。证据1、6中的买卖合同显示鲁南新时代医药有限公司于指定期间内向他人销售了“奥纳honor 安神补脑液”,发票虽未显示复审商标,但发票与合同尚可以形成对应关系。结合在案证据及审理查明2,我局认为鲁南新时代医药有限公司对复审商标及商品的使用系不违背被申请人或被许可人意志的使用,该公司的使用可以视为被申请人或被许可人的使用。故,被申请人提交的部分证据可以证明其于2018年11月9日至2021年11月8日期间内在“安神补脑液”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安神补脑液”商品属于人用药,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人用药;原料药;中药成药;医药制剂”复审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复审商标在“人用药;原料药;中药成药;医药制剂”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人用药;原料药;中药成药;医药制剂”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