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曹壮
委托代理人:北京尤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杭州小泥匠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红微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696388号“食玩达人”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8046号决定,于2022年07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杭州小泥匠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提供的电子商务平台(淘宝)店铺商品及评论截图、销售发票、使用授权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玩具;玩具模型”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复审商标在“1.玩具;2.比例模型套件(玩具);3.玩具模型;4.玩具小塑像;5.智能玩具;6.恶作剧玩具;7.玩具小房子;8.玩具小屋;9.玩具娃娃床”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原第21696388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我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过长时间的走访及深入市场调查,发现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已经连续3年停止使用,并且也没有授权许可他人使用。同时,申请人有合理的理由怀疑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存在作假嫌疑,请求将被申请人全部使用证据交于申请人予以质证。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答辩人从2016年经营至今,专业从事玩具、黏土、创意玩具、智力开发玩具等产品,答辩人从未停止经营“食玩达人”品牌。综上,答辩人请求判定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
2、商标使用授权书;
3、销售链接及页面截图、评价;
4、发票;
5、参展照片;
6、推广链接及截图。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的卷宗,被申请人在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在撤销复审阶段已体现。
申请人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应予撤销复审商标。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玩具”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自2017年12月14日至2027年12月13日。本案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9日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我局经审理决定复审商标在“玩具;比例模型套件(玩具);玩具模型;玩具小塑像;智能玩具;恶作剧玩具;玩具小房子;玩具小屋;玩具娃娃床”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归纳为:被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9日至2021年11月18日期间是否在“玩具;比例模型套件(玩具);玩具模型;玩具小塑像;智能玩具;恶作剧玩具;玩具小房子;玩具小屋;玩具娃娃床”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鉴于本案涉及的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
具体到本案,证据2为被申请人授权浙江简动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商标使用授权书,但单纯的授权系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的真实使用,被授权人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需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证据4发票显示被授权人于指定期间内向他人销售了“*玩具*过家家*食玩达人-小盒D”商品,故被申请人提交的部分证据可以证明其于2018年11月19日至2021年11月18日期间内在“玩具”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被申请人实际使用的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玩具;比例模型套件(玩具);玩具模型;玩具小塑像;智能玩具;恶作剧玩具;玩具小房子;玩具小屋;玩具娃娃床”复审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复审商标在“玩具;比例模型套件(玩具);玩具模型;玩具小塑像;智能玩具;恶作剧玩具;玩具小房子;玩具小屋;玩具娃娃床”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玩具;比例模型套件(玩具);玩具模型;玩具小塑像;智能玩具;恶作剧玩具;玩具小房子;玩具小屋;玩具娃娃床”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