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洛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梅州市美世代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熙兆(北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17日对第41524529号“AÏL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2173255号“ALO”商标、第23607835号“ALO”商标、国际注册第1280420号“ALO”商标、国际注册第1274269号“ALO YOGA”商标、第10702873号“al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及其在先知名商标的情况下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百度百科对服装、手套的解释介绍;2、类似情况商标裁定;3、申请人及其品牌相关报道;4、宣传视频;5、被申请人营业执照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经过长期推广使用,已与被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0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审理予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手套(服装)、围巾商品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764期(2021年10月21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五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女士服装、头带、围巾、暖腿套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字母“AILO”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字母“ALO”在构成、呼叫、字形、视觉效果上十分接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手套(服装)、围巾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女士服装、头带、围巾、暖腿套等商品均是日常生活中供人们穿戴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标示上述商标的商品相同或存在某种联系,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