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大林橡胶通信器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406202号“DAL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279422号“达林科技 DALIN TECHNOLOGY”商标、第59854591号“EDALING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319389号“DALYN”商标、第24237603号图形商标、第16727025号图形商标、第19593027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宣传,已为大众所熟知,其显著性不断增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类似商标档案、荣誉证明、相关使用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六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配电箱(电)”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电源插座”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印象、外观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区别于诸引证商标的显著特征从而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