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9249591号“LESSO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LESSO及图 59249591

阅读:64879 2023-04-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江南布衣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高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5月26日对第59249591号“LESSO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LESS”商标在相关市场上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和…

  申请人:江南布衣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高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5月26日对第59249591号“LESSO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LESS”商标在相关市场上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已达到驰名的状态,为相关公众熟知。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6372008号“less”商标、第3306281号“LE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多件“LESS”商标,明显具有牟取不正当利益和扰乱正常商标秩序的意图,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囤积商标行为。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上市凭证、品牌介绍;2.“LESS”商标持续使用证据、行业排名证明;3.申请人及品牌荣誉、媒体报道;4.审计报告、纳税证明、销售合同及发票;5.广告合同及发票;6.申请人商标受保护记录;7、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逾期向我局提交了以下答辩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在主观上并无恶意。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逾期向我局提交了以下答辩证据(光盘): 1、联塑集团简介及其关联公司主体资格证明文件;2、荣誉证明、驰名商标认定记录;3、广告宣传材料、媒体报道;4、专卖店列表、网络销售页面、销售发票、财务报告节选;5、行业排名及纳税情况。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15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3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袜、领带、睡眠用眼罩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袜、领带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英文“LESSO”与引证商标一、二“LESS”仅末字母存在区别, 且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袜、领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袜、领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睡眠用眼罩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不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关于申请人称其“LESS”商标已处于驰名状态的理由。鉴于申请人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了引证商标一、二,且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在服装等商品上的注册无效,故下文仅针对争议商标在睡眠用眼罩商品上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评述。申请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的注册应不致误导公众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睡眠用眼罩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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