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1749982号“I IVISION I视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I IVISION I视家 61749982

阅读:40889 2023-04-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49982号“I IVISION I视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独创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712915号“Irision”商标、第544649…

  申请人: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49982号“I IVISION I视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独创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712915号“Irision”商标、第54464944号图形商标、第7507484号“I3”商标、第17575396号“I幂”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且未查询到其权利人提起诉讼程序,不应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I视家”、“UVISION”商标已经核准注册,申请商标是将上述商标进行组合并稍作变形进行申请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决定予以初步审定,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医用洗眼剂;非医用沐浴盐;香精油;化妆品;美容用凝胶眼贴”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化妆品;香精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眼镜片清洗溶液”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且具体情况不同,不足以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非医用洗眼剂;非医用沐浴盐;香精油;化妆品;美容用凝胶眼贴”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06日

本文《关于第61749982号“I IVISION I视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I IVISION I视家 6174998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19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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