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微诚出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凯德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56528号“WECHARMER 微诚出海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937936号图形商标、第41913191号“氢舟及图”商标、第28762810号图形商标、第56277927号“跃王及图”商标、第24522495号图形商标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