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青年人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给力达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7日对第47708761号“天才小神童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的第7435698号“小天才”商标、第16021187号“小天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申请人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主体资格类证据、申请人商标销售使用证据、宣传推广证据、维权类证据、被申请人相关信息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07月01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5类服务上,后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03月21日在“人事管理咨询;会计;寻找赞助”服务上获准注册,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均为申请人所有,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5类服务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五条为程序性条款,一般不单独作为案件审理的直接依据,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文字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在先已注册商标权利,故我局对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不再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