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OPTICAL CENTER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44141号“FILIU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向国际局就有关的“眼镜制品”进行国际删减以符合《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已将驳回的相关商品进行了相应的删减,我局经审理予以核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经国际删减后,其指定商品已为我国所接受,已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