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吕汉彬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203915号“甲龍JIAL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599414号、第11115785号、第8214895号、第7909480号、第36043529号、第16564138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在先类似情形商标亦获准注册。引证商标间的并存也说明申请商标可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五、六的权利人分别被注销、吊销,且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信息等证据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
1.引证商标六在“饼干”等商品上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现该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丧失在先权利,在“可可;方便面”商品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2.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五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商品不类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不同,整体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于市场不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故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铁观音茶;红茶;绿茶;白茶;茉莉花茶;茶;乌龙茶;”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若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上述引证商标明确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商标所有人注销并不必然导致商标专用权的灭失,仅凭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五权利人在注销前未对商标权利进行处理或许可他人使用,已无权利主体。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饮料;糕点;月饼”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商品不类似,故在上述商品上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饮料;糕点;月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