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卓丰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12955号“孑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470163号“子台”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2.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3763610号“台子”商标、第56659982号“台子”商标、第61478891号“台子”商标、第64021888号“台子口粮”商标的注册申请均已被我局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