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华樽美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企运网企业服务(武汉)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07331号“金箍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4069370号“金箍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我局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期《商标公告》上。第54516987号“金箍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2867962号“金箍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我局生效决定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三已失效,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