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扬州乾速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利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882245号“QS 乾速食品 QIANSU FOO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782877号“龙田九曲水 9-QS”商标、第49293525号“3QS”商标、第36163450号“QS及图”商标、第21171224号“QS及图”商标、第13176889号“QS-3”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构成要素和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