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5882245号“QS 乾速食品 QIANSU FOO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QS 乾速食品 QIANSU FOOD及图 65882245

阅读:89426 2023-04-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扬州乾速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利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882245号“QS 乾速食品 QIANSU FOO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782877号“龙田九曲水 9-QS”商标、第49293525号“3QS”商标…

  申请人:扬州乾速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利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882245号“QS 乾速食品 QIANSU FOO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782877号“龙田九曲水 9-QS”商标、第49293525号“3QS”商标、第36163450号“QS及图”商标、第21171224号“QS及图”商标、第13176889号“QS-3”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构成要素和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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