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五指山什挪岭种养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达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064501号“毛纳源生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于指定商品上,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主打品牌,为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毛纳村”的网页搜索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毛纳源生茶”,该文字指定使用在“茶;茶饮料;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商品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等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