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正邦(广州)财税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32077号《关于第56673855号“ZHENGB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1311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正邦(广州)财税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正邦(广州)财税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2)京73行初字第13113号行政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46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2)京73行初字第13113号行政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644778号“正邦农场 ZHENGBANG FARM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于2022年7月28日已被我局以撤三字(2022)第W050885号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三的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事宜刊登于第1816期《商标公告》上。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223331号“ZHONGBANG”商标、第18044716号“ZHONGBANG”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精算服务、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保险、不动产估价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两件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税审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两件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税审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