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罗斯洛克文旅产业(深圳)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185916号“神秘51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神秘51区”是以航空航天为主体科幻游乐项目,是一个寓教于乐的科普乐园。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项目签约仪式情况、地块范围卫星图。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神秘51区”指定使用在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指定使用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识别。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