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德亿生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14330号“A.C CHEN FRAGRANT&CHEERFU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289906号“ACCEN”商标、第4105300号“ACCEN”商标、第16130472号“ACCEN”商标、第27653377号“ACCEN”商标、第47352469号“ACCEN”商标、第61979572号“ACCEN”商标、第45816186号“ACCHE”商标、第45680371号“HAOCHEN”商标在整体构成上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