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衙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善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22日对第45695778号“肥锅巷 FEI GUO XIA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肥锅米线”是申请人及关联公司精心独创并在先使用的标识,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就已经在餐饮行业,尤其是米线等美食领域具有了较高知名度及影响力。争议商标完全是抄袭申请人在先知名品牌。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7046890号“肥汁小锅及图”商标、第36833092号“肥汁”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并不具有经营餐饮服务的资质,且具有囤积商标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守信原则,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四、争议商标的注册将造成消费者混淆,产生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件):1、申请人相关网站截图;2、申请人受让“肥锅”商标的资料;3、申请人线下店铺照片、线上店铺截图及相关评价、在杭州地区的加盟店铺合同;4、申请人与加盟商签订的协议;5、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6、作品登记证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04月22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12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养老院;咖啡馆;餐厅;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酒吧服务;帐篷出租;烹饪设备出租;流动饮食供应”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二经我局审理作出无效宣告的裁定,裁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享有在先权利。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根据我局查明事实,引证商标一、二已不享有在先权利,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人主张其“肥锅米线”商标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完全是抄袭申请人在先知名品牌,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我局认为,申请人在案提交的线下店铺照片、线上店铺截图及相关评价等证据可以证明其“肥锅”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使用在“餐厅”服务上,且已在相关公众中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流动饮食供应;咖啡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酒吧服务”服务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餐厅”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肥锅巷”与申请人在先使用标识“肥锅”较为相近,难谓巧合。据此,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在“餐厅;流动饮食供应;咖啡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酒吧服务”服务上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争议商标在养老院等其余服务上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理由均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餐厅;流动饮食供应;咖啡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酒吧服务”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