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臻盛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09887号“墨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074987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34期《商标公告》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12日